財經觀察:數據資產屬性再明確 以合規管理釋放數據價值
數據資產,作為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進程中的新興資產類型,正日益成為推動數字中國建設和加快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日前,為積極推進數據資產管理工作,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數據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要以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紅利、充分釋放數據資產價值為目標,從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實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條內容,對數據資產管理進行引導規范。
“制定《指導意見》既是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加強數據資產管理的現實要求。”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數據研究院認為,推動數據資產管理要與數據合規確權同步前行。目前數據確權環節仍處于探索階段,而只有精準確權才能更好地推動數據資產管理。
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專訪時表示,《指導意見》將全面開啟我國數據資產管理尤其是公共數據資產管理的新局面。要深刻認識數據資產的內涵屬性與功能定位,聚焦功能發揮和價值實現,探索建立市場價格發現機制,不斷完善數據資產全流程合規管理。
深刻洞察 全面理解數據資產內涵屬性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而作為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進程中的新興資產類型,《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數據的“資產屬性”,經依法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將其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管理服務潛力或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公共數據資源,應當作為公共數據資產納入資產管理范疇。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國資管理與資本運營研究中心副研究員譚靜認為,數據資產的內涵屬性要回歸市場化為主導推動的數據資產化形成過程。
“‘資產不是生而為資產’,需要一個形成過程。數據資產的形成本質上是數據資源資產化的過程,有賴于一個‘以市場為主導’的開發利用、授權運營及交易機制。資產化形成的數據資產具備一般資產形態的可流通性、可交易性、可增值性、價值可評估等經濟屬性。”譚靜對人民網記者表示。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計算社會科學與國家治理實驗室副主任張楠認為,數據定價和確權是數據成為生產要素的前提。在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資本化以及證券化過程中,數據定價和確權面臨著從向社會轉嫁不合理成本、估值虛高、數據資產流失和公共安全等風險。
人民數據相關負責人認為,數據資產的有效管理需要加速數據合規確權。為推動解決數據確權難題,人民數據基于人民鏈·數據確權平臺推出“數據資源持有權證書”“數據加工使用權證書”“數據產品經營權證書”,依托“人民數據確權108項名錄”進行數據確權,主要包括經營資質審查、數據來源審核、數據資源審查、數據產品審查、數據安全審查等五大類審查項,以“數據合法擁有或控制”為審查核心,從“有資質、有源頭、有數據、有產品”四個方面進行合規審查和確權,從而助力企業和機構摸清家底,促進數據合規,并為后續的數據資產入表做好準備。
釋放價值 促進數據資產合規高效流通使用
《指導意見》對加強數據資產管理總體目標規定中,提到“不斷提升和豐富數據資產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有效釋放公共數據價值”。對于如何釋放數據資產價值,切實發揮數據價值創造功能,譚靜認為,要明確數據資產管理的核心目標是價值創造,通過健全數據資產管理制度,促進數據資產合規高效流通使用,構建共治共享的數據資產管理格局。
在不同主體不斷釋放經濟和社會價值的同時,海量數據伴隨經濟行為和管理行為而生。“要回歸市場化為主導推動的數據資產化形成”意味著市場上大量主體要參與數據資產的開發、流通、交易、運營等多個環節,而其中隱藏著諸多數據資產價值應用風險。
“數據資產價值應用風險指的是在數據資產的開發、交易、運營等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數據資產價值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資產價值的虛增、濫用、非法使用、泄露等情況。”張楠表示,嚴防數據資產價值應用風險是為了避免數據資產價值損害或不當使用導致經濟損失、信息泄露、社會信任危機等問題,推動數據資產的可持續經營和發展。
為避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過度逐利傾向,避免偏離公共治理目標、不合理加劇社會公眾使用成本,《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在推進有條件有償使用過程中,不得影響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相關方要依法依規采取合理措施獲取收益,避免向社會公眾轉嫁不合理成本。”
此外,《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借助中介機構力量和專業優勢,有效識別和管控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資本化以及證券化的潛在風險。
“通過發揮不同中介機構在數據資產聚集、登記、價值鑒定、稽查、流通、管理、服務、審計等不同環節的專業能力,可以有效為數據資產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安全保障,避免數據運營過程面臨的法規合規風險、數據質量風險、安全風險和技術風險。”張楠表示。
監管前行 有效提升數據資產監管能力
當前,數據要素、數據資源、數據資產、數據產品等概念使用較為混亂,存在不規范、不統一問題。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要管好用好數據資產,首先要對數據資產進行統一界定并提出總體指導要求。《指導意見》是針對數據資產這一大類資產作出的指導性規定,不區分持有主體。
考慮到公共數據資產具有國有或公共屬性,為避免資產流失和公共安全風險,《指導意見》在對全口徑數據資產作出共性指導的基礎上,有側重地針對公共數據資產管理作出單獨規范要求。其中提到,加強監督檢查,對涉及公共數據資產運營的重大事項開展審計,將國有企業所屬數據資產納入內部監督重點檢查范圍。
張楠表示,與一般數據資產相比,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具有龐大規模、多元業務、國家戰略性產業、國家安全相關、政府監管和公眾關注等特征。科學、合規、安全、高效地管理國有企業數據資產至關重要。
“強調將國有企業所屬數據資產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基于兩方面原因。”張楠分析,一方面,國有企業在經濟體系中通常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擁有大量資源和數據,其數據資產涉及廣泛的行業和領域,可能涉及商業機密、國家安全等敏感信息,需要特別關注其管理、使用和安全,以防范潛在的風險;另一方面,數據資產化過程中尚有許多亟待明確和細化的規則,在對國有企業在數據資產重點檢查和監管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調整和試錯的空間,有助于逐步形成主體責任和技術監管相結合的數據資產監管體系,有序推進數據資產監管能力提升。
譚靜則認為,要針對數據資產管理和數據資產授權運營,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加大財會監督力度、強化審計監督、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習生張泊洋、羅韻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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